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程序。代理人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官在审案中参考:
一、由于被告对原告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不仅对原告实施身体上及精神上的双重摧残,还对原告的父母拳脚相加,甚至无耻的骚扰原告的朋友。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保证绝不以任何方式威胁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的生活,同时不要恶意骚扰其朋友。
二、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其应当依照规定赔偿原告的物质及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29条的规定,原告的物质及精神损失如下:
1、医疗费640元
2011年3月24日晚,被告殴打原告,至重伤,被送到北京市朝阳某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640元。
2、抚养费1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于被告迫使原告辞职在家,被告未能给与生活费,而且原告被被告打成严重重伤后,不能从事其原有工作,丧失了生活来源,因此,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8000元
3、精神损失费8万元
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而且严重摧残了原告的精神,原告现在遇到事情就会有心跳加速,甚至事情发生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哪怕是想到被告都会浑身发抖心律不齐,并有间歇性失眠症状。故要支付原告8万元精神损失费。
综上,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支持原告的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代理人:xxx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