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某村。
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的诸多坏习惯都暴露出来,被告喜好酗酒,经常酒后就撒酒疯打骂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背着原告将原告的现金乱花、戒指卖掉了,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达一年之久,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二人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为了结束这不幸福的名存实亡的婚姻,经过慎重考虑,原告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2011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