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11月20日,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新兴小区,电话:xxxxxxxxxx
被告:陆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12月16日,汉族,个体,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新兴小区。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00年经共同的好朋友娟子介绍相识,并经历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02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起名为阿美,阿美于2003年1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学。
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还多次遭受被告打骂,严重的时候还受伤负伤。为此原告陈某某曾于2008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而结案。此后,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36个月,双方感情至今没有任何改善。
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原告是在无法和他继续一起生活。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这对正在读中学的阿美成长更不利。鉴于被告在婚姻持续期间都有隐瞒收入的行为,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某
201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