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甲,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张乙,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丙,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张丁,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五间楼1幢、2幢、3幢的房产各两间。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父母被继承人张某、刘某分别于1984年、2008年因死亡注销户口,留下房产八间,现在该遗产尚未分割,原告请求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甲、张乙
二○○九 年 Ⅹ 月 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