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婚生子胡某判归男方抚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于1997年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3月5日生子胡某,今年11岁。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双方矛盾日益加大,被告经常无端与原告争吵。对男方老人不尊敬。多年以来双方几乎没有夫妻生活。特别是近两年双方完全处于分居状态。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由于对孩子的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相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
200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