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38岁,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告:陈某某,男,35岁,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某村。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92208.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6日,原告在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鸭肉类冷藏食品共计192208.8元。后将货物交由被告运输至北京市丰台区某食品配送公司。被告雇佣司机张某某运输该批货物。2010年10月27日,在霸州市某路处,张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与芮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芮某某死亡、张某某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的严重后果。
按照原被告的运输合同,被告应将货物按照约定运输至指定的地点,现因承担运输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至今未将货物交付给原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9220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