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进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委会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组织了调查取证,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04年某月某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承包两块集体土地共计4.1亩,期限从2004年到2028年。
2006年,因改建工程需要占用某村大道北的土地,故通州区某村政府与上诉人签订了《拓宽改建工程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占用此处土地4.5亩,租用期限自2006年到2008年。补偿方案:个人承包地按各户承包合同剩余年限计算,每年每亩补偿500元,该款项需一次性补偿。此外镇政府还给付粮食补贴费,每年每亩300元,每年给付一次。
2006年,镇规划办人员李某和村委会负责人在测量土地时发现王某某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种植了黄豆,某镇仅支付给被上诉人青苗补助费1140元。这足以说明被上诉人认可占用的土地不属于自己的承包地。这部分土地属于镇水务二所,后来,镇政府通知,这部分土地退还各村集体所有。该土地与王某某的土地相邻但不属于王某某的土地,而是属于村集体所有。
2007年,在工程动工前,李某和村委会负责人测量了王某某的土地,证实了没有占用王某某的土地。2008年工程队施工时王某某也提出没有占用他的土地。
2009年,通州法院勘验现场时,测量王某某耕种的土地只有5.3米,实际面积2.9亩。在勘验现场,上诉人向法院提出王某某承包地面积缩水,是其兄弟两私下划界所致。
依据《改建工程土地租赁协议》中的补偿方案,被上诉人0.1亩土地补偿费为15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 年 Ⅹ 月 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