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女,汉族,1948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某号楼。
被告张某某,男,1946年5月10日,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被告张某,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两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8年9月3 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系二人之子,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夫妻二人于1993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某号楼房屋,并于1994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购房时交款人为原告殷某某。
2010年,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其拿走的房产证时,才得知二被告于2006年在未经任何通知、并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买卖方式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售予与被告张某。且至今原告未见到任何房款。
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单方面擅自以低价出售房屋,未征得原告的任何意见,事故后也未经原告的有效追认,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据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殷某某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