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36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75岁,住址同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合同义务,依法为原告办理朝阳区某小区住房的过户手续
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张某某和冯某某二被告系夫妻,原被告既是同事关系,也是邻居关系。被告二人均是北京市某公司的老职工,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是他们夫妻的公有住房。2000年6月,北京市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该公有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了二被告。
2002年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人民币175000元,原告于签订协议书当日支付首付款90000元,约定剩余房款待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后付清。被告也在当日将房屋及有线电视用户回执、电话用户卡均交付给原告,该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
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却不予协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约定的各项条款理应得到全面的履行。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特诉至贵法院,请求贵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