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
被告: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住所地为通州区某工业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玉米款5059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给被告提供玉米原料。原告每次都是送货上门,由被告称重、结算。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2009年3月28日,原告又给被告送两车玉米,经被告地磅称重合计为45吨。被告认为原告玉米重量有误而与原告产生争议。原告提议找其他地磅再次称重,被告拒不配合。后经通州区某派出所王警官的调查,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玉米重量有误。现在,被告还欠原告玉米款50590元且拒不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