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
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某大厦。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12月18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北苑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43.02平米,房屋价款为343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及部分房款,共计63万元,根据合同第十条及附件八的约定,双方因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于过户当天向原告支付剩余部分房款270万元,为履行合同,原告已经将房屋腾空,时刻准备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直至双方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2011年2月3日,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约定。
为证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并非由于原告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履行不畅,原告于2011年2月3日来到北京市某公证处,在公证员刘某某的面前进行了公证通知。原告作为出卖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直诚实守信的履行合同约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被告应该对逾期付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逾期一日付款,需向原告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在原告的屡次催促下,终于在2011年2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房款270万元。鉴于被告已逾期7天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50元。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履行,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5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
20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