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刘二林,男,汉族,住通州区某村。
现就原告起诉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享有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土地是答辩人父母夫妻共有财产,原告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原告充其量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但对遗产六个法定继承人未进行分割。
二、答辩人父亲未留遗嘱。
答辩人父亲生前未留遗嘱,原告伪造遗嘱的行为意在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其情节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已经丧失继承权。
三、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原告既没有某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也没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即原告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二林
二○○九 年 Ⅹ 月 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