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192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某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承诺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至今未能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产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给原告办理产权证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孙某某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书。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前执行完毕。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某某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