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某小区。
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职务:总经理。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
2、请求被告将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还给原告。
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900元。
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300元。
事实及理由:
1993年5月9日,原告与沈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代为出租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代理期限自2010年3月6日到2011年4月5日,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长六个月,租金为2300元/月,由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并且,约定被告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七日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011年4月6日,被告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按合同的约定,通知被告解除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仍拒绝向原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朝阳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诉至贵法院,请求贵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某某
20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