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X号。
被上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某村村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第xxx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通州区人民法院xxx号判决书或者依法改判。
2、反诉被上诉人赔偿修车费1万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片面的认定了本案劳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上诉人雇佣被上诉人陈某某为其做纸盒加工工作,并在上诉人的雇佣工人团队中担任厂长职务。
一审人民法院查明“自2009年7月起陈某某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上诉人提交了陈某某的薪资表作为证据“一节中,虽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实际工作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某某并不能全额拿到工资,而是应当扣除因其违反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和因履行职务不当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扣除后的工资标准向被上诉人发放劳务报酬。
对于双方的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双务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同时,双方还应该向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劳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雇用人的管理制度,还应尽职尽责的履行其职务,对于因履职不当造成的损失,雇用人有权扣除其相应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打卡记录、考勤表以及被上诉人在职期间违纪事故的明细表,被上诉人因违纪扣款、业务事故应扣款总数为18639元,因此,一审法院片面地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的内容,判令上诉人支付劳务费2万元在计算方式和结果上都是错误的,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予以更正。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草率地忽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负担
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擅自无证驾驶上诉人所使用的车辆,造成车体损坏,给上诉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财产损失。对此,被上诉人亦予以承认,并表示自己会花钱修车,但实际上从未支付过任何修车费用,该部分损失约为1万元。
对于提供劳务乙方造成雇用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虽然与给付被上诉人劳务报酬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两者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提出反诉请求,本应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一并处理、但法院草率地忽视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对上诉人合理的主张置之不理,给上诉人增加了诉讼负担,也加大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上诉人再次依法一并提起反诉请求,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1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