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一,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公司职工,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花园小区x楼x门12号
被上诉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电话:xxxxx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xx楼xx号
被上诉人:刘二,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电话:1439574373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
上诉人因不服(2011)朝民初字第3558399号错误民事判决书之错误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二审,请依法公正改判。
上诉的事实和请求:
1、立即撤销(2011)朝民初字第355839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原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的承租(物业)房屋(**小区)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的原诉请求合法有据,原判应以安置产权关系支持原告诉请。
(1)确实,父子之间打官司,能忍则忍,但出于忍无可忍的地步,父亲告儿子说明被加害的程度已经达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上诉人刘一是因法定继承而继承了父母的私有合法财产因位于东城区东直门的房屋被拆迁安置的朝阳区**小区,含有继承安置补偿及产权的相关法律关系。而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知依何法律规定,至今任意物业和租户之间建立承租人法律关系。
(2)刘一有证据证明刘二是在附条件的情况下,无奈将承租人名下房屋变更给刘二的,证人李明明、马怀、彭丽的证明内容均证实刘二的行为,动机构成民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于可撤销行为。
(3)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的辩称,故法庭不能认定为合法证据。刘二的辩称一口咬定父亲提出,但刘二并没有足以持有父亲亲手写的书面材料,其证据的效力不足。再以不存在换房而是换住,刘二并没有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父亲刘三所有。因此发生再婚后,刘二让父亲和继母搬走在出租的租金给孙子留生活费的后患加害行为,这是导致这场官司的起因所在。
人民法院应对这场家庭纠纷给予慎重处理。二审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和化解这场矛盾。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