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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数不清。
通过审理破产案件,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着底数不清的问题。底数不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欠款方的底数不清,如只知道对方的大概单位名称,不知具体地理位置;有的帐上有一个具体的单位名称、地址,到实地一查,不是根本就没有这个单位,就是该单位早已搬迁、合并、倒闭或破产,而企业却一无所知;二是债权数额不清。帐上一个数,实际一个数;帐上欠款数额经与对方核对,早已结清大部或已清。
2、证据不足。
由于企业管理混乱,销货渠道多样,各自为政,没有统一规范的货款回笼制度,致使企业出现债权证据不详、不足的问题。如一家企业在清算时,北京一客户帐面欠款17万元,但当实际清收时,企业只拿出一3万多元的对帐单。经实地核实,对方确实还欠货款17万元。对于这样的债权,只寄希望于对方诚实可信,否则,后果不难想象。有的欠据已丢失,有的根本就没有欠款手续,全凭君子协定。类似情况,不在少数,为债权清收清理带来极大困难。手续不全,清收债权就丧失了基本的条件。
3、轻视时效。
大多数企业没有注重时效问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书写书面材料。普通的做法是由销售业务人员凭关系自行掌握,口头承诺多,书面证据少,甚至没有。如在分期付款交易中,企业把货发给对方,对方只出具入库单,待企业催收货款时,如对方偿付部分货款,只由经办人员出个收到条,大多连日期都不写。类似这样的情况,如果企业不破产,或许还能凭多年的业务关系勉强维持下去,一旦对方闻知企业破产,往往翻脸不认。虽然每年都多次催收,但因没有书面证据,对偿还债务通知书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使类似债权成为泡影。
4、分布广泛。
企业在经营存续期间,由于经营品种的不同,分布略有区别。但分布广泛是一个共同的特点。规模小的特殊行业,由于品种特殊,业务范围有一定限度。而中等以上规模的企业,往往涉及到外地区、外省市,尤其是品牌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业务范围最南能达到海南,最北能涉及黑龙江。由于分布广泛,给债权清收带来了一定难度。债权清收工作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清收成本问题。如果清收成本高于清收效益,就失去了清收债权的意义。
5、情况复杂。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形式多样、情况各异。既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厂矿、集体企业,还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对于规范经营的企业法人,破产债权清收难度相对较低,一般还能配合确认、清偿工作,诚信度较好。即使一时不能全部偿还,也能采取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其它方式清偿债务。而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闻知破产消息,往往会百般抵赖,从时效、证据等多方面开脱责任,即使证据齐全,也会摆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式,其共同的观念是,企业破产了还非要这点债权干什么?
6、确认困难。
清收债权,首要的工作是确认债权,而债权确认工作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以前的做法是由法院依法向破产企业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组也可以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于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在审判实践中, 遇到的问题是,面对众多的债务人,清算组不可能逐个去亲自核对,大多数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取得联系。债务人收到通知后有回音倒还好处理,困难的是通知发出后,有的杳无音信,有的因各种原因被邮局退回,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往往使债权确认工作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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