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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破产也就意味着对债务人全部财产概括地清偿进行执行,而这种财产的概括清偿,即是在各种债权人或者相关利益者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其中债权人往往是这一清偿程序中的主干部分。对于债权人的清偿,首先也就涉及到破产债权问题。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的实质仍然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仅仅由于该债权的受偿以破产财产为特定化之责任财产,债权的行使以参加破产程序为必要,才被称之为破产债权。
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成立的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之债权等,均属于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人即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掌管,任何其他人以破产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都不属于破产债权,应有行为人自行负责清偿。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破产宣告后,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也不在破产债券之列。
但是破产债权应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的原则。有时,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比如,新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作为破产债权。此外,新破产法还规定,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还需要指出的是,破产财产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种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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