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某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
尊敬的仲裁员:
现结合仲裁庭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宋某正式到公司上班的时间应为2009年10月20日,其诉称的入职时间10月5日,与事实不相符。
二、被申请人某公司已经对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宋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称其在内蒙有工作单位,且在内蒙缴纳社会保险,故某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三、宋某主张其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5日的工资总额存在重大失误,工资的总额为5230.3。
四、宋某系本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且其自愿离职,故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也违背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宋某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恳请仲裁员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答辩人:王某
2010年X年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