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薄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X巷X楼X门X室
被告:北京市某仓储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自2009年11月8日至2011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11月8日至2011年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25507.8元,以及拖欠工资数额的25%经济补偿金6376.95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11月8日至2011年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571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自2009年11月8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被告处从事电力工作。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后于2010年10月9日涨至每月2400元。在2010年度,共计121个班次,累计工作2904个小时,超出年度综合工时标准824个小时,之后为保障配电室正常运行,累计加班656个小时,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25507.8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之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拖欠加班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即25007.8*25%=6376.95元。
另外,原告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依法每年享受15天年休假,其中,2009年度享有一天年休假,2010年度享有15天的年休假,2011年度享有一天年休假,然而被告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休息的权利,没有安排原告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571元。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薄某某
201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