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博友   律师团队   诚聘英才   收费标准   文书范本   法律法规   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社会百科   涉外婚姻   特色服务   刑事专题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电话: 010-85808950
手机: 15801669355
传真: 010-85800051
邮箱: peilvshi@sina.com
网址: www.boyoulaw.com
 首页 >> 劳动争议业务

工伤医疗补助金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有很多劳动者咨询在发生了工伤后,工伤医疗补助金究竟有多少?本文特将工伤医疗补助金详细内容列出,解答劳动者心中的疑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 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博友律师事务所裴律师


 

上一篇: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下一篇:内退人员再择业 劳动关系起纷争
联系方式 | 律师团队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4号楼1007室
电话:010-85808950   网址:http://www.boyoulaw.com
京ICP备09026242号 北京物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