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X楼X室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
被告:孙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某社区X楼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0年7月27日至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50元。
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7775.8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943.97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聘用被告,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在试用期间,造成公司账目混乱,不胜任基本的会计工作,不进行会计核算,不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鉴于被告不但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上班期间酗酒、利用工作时间做兼职等,经公司综合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
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在试用期内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8月12日以邮件形式再次确认,在随后的工作交接中,被告拒绝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致使原告的财务管理工作严重混乱。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做为用人单位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原告是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原告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同时享有法定解除权。自2010年8月9日之后,双方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由于交接工作而产生的附随的劳务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不向被告支付2010年7月27日至11月1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50元,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7775.8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943.97元。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伊某某
201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