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京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聘请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本次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要求的专业服务。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年度年检合格;律师为依法注册了中国执业律师,年度年检合格;且律师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5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业务经验。
2、律师事务所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本人近三年未被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禁入措施;
3、律师事务所近五年未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近五年未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
4、律师事务所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近五年未被律师协会给予警告、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为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签署承诺书,确认其符合前述各项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