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告:北京某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曹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路由:
2010年,原告乘坐300路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尾骨骨折。需要在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原告受伤后难以坐卧经常处于站立状态,睡眠更是难以保证。爱人只好请假照顾原告。原告这次受伤不但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更是牵连到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原告本次受伤,共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6300元。
公交公司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此次给原告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被告上有老下有小,承担着家庭的生活重担,这次导致精神焦虑,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毕某某
二○○九 年 Ⅹ 月 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