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被告:杨某某,男,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修复位于通州区某村的房屋两间,恢复该房屋原状。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北京某热力公司与该镇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该村的土地,并于同年在该土地上建有厂房两间,后因相关手续办理问题,2006年,该公司与该镇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镇政府退还了土地租赁费用。
合同解除后将该房屋折价给原告,抵了2007年尚未结清的工资。2010年,被告无故将该房屋拆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被告未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现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二○一一 年 Ⅹ 月 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