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资款2.5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及吴某某、高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股东之一,其占股5%,2009年2月向门头沟区工商局注册申办该公司时,被告的2.5万元注册资本金是原告垫付的,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未果。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
、 201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