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某,男,53岁,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某小区。
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号,法定代表人:曹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32.74元,误工费20434.5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300元,交通费649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34416.3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0日下午17点左右,原告乘坐被告运营的X路外环快车X号行驶至某桥上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尾骨骨折。由于原告尾骨骨折,医嘱需在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同时注意营养。原告受伤后,每日疼痛难忍,难以坐卧,经常处于站立状态,睡眠更是难以保证,由于需要人员护理,原告的爱人只能请假照顾原告。原告的这次受伤,不但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更是牵连到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原告本次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532.74元,交通费649元,因原告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执行经理,每月工资3600元,本次受伤导致原告误工损失20434.56元。由于需要护理,原告请假3个月在家照顾原告,其工资收入为每月2100元,护理费总计6300元,因遗嘱需要加强营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500元。
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原告不但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安全出行,更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被告上有老,下有小,承担着家庭的经济重担,本次受伤更是使原告无法正常睡眠,精神焦虑,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32.74元,误工费20434.5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300元,交通费649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34416.3元。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毕某某
201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