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被告:王某某,男,55岁,住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了借据。由于被告生意上急需用钱,找被告追要借款数次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早日判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梅某某
201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