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现住该村X号。
原告:李某某,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通州区某村。
被告:马某,男,57岁,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现住该村X号。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58岁,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现住该村X号。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某村X院落及房屋归二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系夫妻,马某某与马某是姐弟关系。
二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有宅基地一处,内有北房四间,二被告在其他村还有宅基地一处,内有北房小六间。1995年12月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双方交换购买对方房屋及院落。《购买房协议书》还约定了出卖范围、购房款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签订后双方互相交换房屋,《购房协议书》履行完毕。搬到新家后,原告一家对北房进行了装修和改造,并增建了东西厢房、车库、门道、院墙、院门等建筑。后该院裸门牌登记为X号。不久前,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被告有反悔言行,还扬言要到原告家扒房那个、烧房。
原告认为,《购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另外,该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至今已有十五六年时间,因此诉争院落及房屋归原告所有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尽早公正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马某某
20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