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玉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山诉张玉玉、张宝、张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有关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诉争的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所有。
本案中,其父母因死亡办理注销手续,遗产继承开始,由于张玉玉从来没有放弃过继承遗产,因此应该作为遗产继承人共同对遗产进行分割。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遗产
张玉玉未被继承人的婚生女儿,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张丙并非被继承人的子女,双方未形成抚养赡养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一 年 Ⅹ 月 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