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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举报“地铁禁报令”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律师张韬针对“地铁禁报令”规定,一纸举报信交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认为禁售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工商总局已接收了该举报信。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韬在举报信中说,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下发的意见函,引用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等行为”的规定,禁售禁发《北京娱乐信报》以外的各种报刊。

  张韬认为,意见函涉嫌违法和违规,该条款属授权性条款,这说明在地铁站内经过批准可以设点销售报纸。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禁售报纸的行为有违此规定,但诉诸法律,起诉主体只能是受害方。
 

  “我作为个人,不能起诉,但我可以举报这种情况。”张韬说,自己也有在地铁买报纸的习惯,之所以去举报,首先是自己作为一个读者,感觉到了不方便。其次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希望在能力范围内做一点公益事业。目前工商总局已接收了举报信。

  - 举报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近日,北京各地铁站内除发放《北京娱乐信报》外不允许再出售其他报纸,是由于2010年1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发出了《关于地铁站内信报发放和停售其他报刊的意见函》(下简称《意见函》),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在地铁站内只允许《北京娱乐信报》在指定地点发放、停止销售其他报刊。

  在地铁里买报、看报是北京人几十年形成的规律、习惯,也是公民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相关新闻的重要渠道。

  而该《意见函》的做法,对存在了几十年的地铁站内的售报予以禁止,只允许一种报纸发行,系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该《意见函》引用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26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说明该条款系授权性条款,在地铁站内经过批准是可以设点(销售报纸)的;也说明,该《意见函》的内容涉嫌违反《办法》的规定。

  该《意见函》对于新、旧地铁站均一律禁止卖报,显然不是因为安全问题,而是独推一家报纸的垄断行为。

  综上,该《意见函》的内容,既涉嫌违规又涉嫌违法,给广大市民、乘客造成了不便,请贵局查明情况,予以处理。

  举报人:张韬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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