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其中:
(1)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根据此前刑法的减刑规定,两年死缓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继续获得减刑。
(3)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即至少需服刑14年。
据此,五月初,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多起、强奸多人、盗窃邻里的社会流窜人员张某以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该省首例对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自此,全国各地法院也作出了相类似的限制减刑判决。例如杭州中院对某故意杀人案作出的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等。
那么,限制减刑的意义何在呢?
首先,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类似故意杀人这样的暴力犯罪,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深,罪行严重,对人身安全和社会危的害性极大。限制减刑,实际执行刑期最低不能少于20年,这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打击和震慑严重暴力犯罪,避免其过早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进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有利于体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作用。以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的由于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潜规则”的作用下,服刑十年八年就出狱了,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实际上也是法律这道“最后一道防线”的失守,公众无疑难以接受。此外,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犯罪分子以暴力手段加害于人,导致伤残以致死亡,这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心理创伤将也长时间难以抚平。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才能还受害人及其亲属是一个公道。
再次,限制减刑制度缩小了死缓与死刑之间的差距,为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奠定了基础。
法律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约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需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坚持与时俱进,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将司法改革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