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全面修订。此后,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7个刑法修正案。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惩处力度;还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以更好地起到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贯坚持的一项政策,其基本含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而是严格依照《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惩罚犯罪,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完整地体现:
(一)宽的一面:
1 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
2 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创设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
3 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法律制度,使坦白从宽法定化。
4 完善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使缓刑纳入到社会的监督之下,更有利于改造犯罪。
(二)严的一面
1 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降低了一些罪名的入罪门槛,对一些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
2 适当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3 提高死缓犯实际执行的最低限,严格限制九种死缓犯的再减刑。
4 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等方面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更加充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