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43年10月3日出生,某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某街X号。
第三人某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某大院。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退休手续的审批意见违法并予以撤销。
2、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退休申报材料的行为进行稽查、核实,更正原告应当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失职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2106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某某系第三人公司的退休高级工程师。1967年3月,原告高级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交通部公路某局三公司工作,1992年调至第三人公司工作至2001年退休。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X号文件,原告参加工作时即享有干部身份,原告工作证记载的职称亦为干部。原告于1979年6月被交通部某公路局某工程处授予技术职员职称,1980年被提升为助理工程师,1988年被提升为工程师,并于1997年被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为高级工程师职称。
2000年,原告因身患陈旧性脑梗塞,向第三人提出申请要求办理病退手续。第三人及上级单位经鉴定对原告做出了“丧失劳动能力,同意办理病退”的审批意见。
然而随后,第三人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和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篡改原告的人事档案和职位、工种、伪造原告签字等方式给原告按照“特殊工种”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而被告对第三人所提交的退休手续未经任何最基本的审查、核实就进行了认定。
原告于2001年正式退休,随后开始领取养老金。但原告于2006年春节时发现,其所享有的养老金待遇是按照普通司机标准发放的,而不是作为高级工程师的标准,后经调查发现,第三人通过篡改原告的工作履历、伪造原告的签字等方式制作了一套虚假的普通司机身份的退休手续。
实际情况是,原告自1966年参加工作以来,在单位从来没有从事过司机的职务,而是一直在技术领域任职,并且原告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与第三人提供的工作履历存在十分明显的矛盾。原告多次找第三人和被告要求进行更正,并要求被告对第三人违法申报退休手续进行稽查处理,但均遭拒绝,致使原告经济损失一直延续至今。
2009年,第三人的人事科乔副科长对原告表示,将尽快为原告到被告处更正错误登记,然而,10月份,其告知原告,被告不同意对此进行更正。
第三人擅自篡改原告高级工程师的真实身份,伪造原告的签字、提供虚假退休手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领取养老金的权利,给原告财产权利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而被告作为退休审批的主管部门,其未经任何认真、严格的审查,就对第三人所提供的伪造得退休材料进行审批认定,导致原告无端受到极其不公平的退休待遇,属于不依法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原告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认被告在对原告退休材料审批过程中所做审批意见违法,并判令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某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