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母亲的委托并经刘某某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已有充分地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罪名指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是在赵某的提议下,实施的抢劫行为,被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属地位。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恳请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予采纳。
2、被告人属于初犯。在此前无犯罪记录,应该说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请求法庭给其在社会上改造的机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信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使被告人融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