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姐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主要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现对被告人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某学院主任朱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在学校与其联系后,主动来到学校,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是在同学陈某的召集和提议下,去教训受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4、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属于初犯。在此前无犯罪记录,应该说有很强的可塑性,请求法庭能给其在社会上改造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因哥们义气触犯法律,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毕竟被告人还很年轻,更不是一个不可救药的人,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也已经是后悔莫及。根据我国刑法教育为主的原则,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考虑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给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