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花花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绿绿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2011年5月2日,乙方承运了甲方的高级花卉郁金香、牡丹等(托运单号369528410和125846354)。同年5月4日,承运该货物的车辆(冀CB6542挂)在京哈高速公路郎府服务区西侧发生火灾,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该事故做出通公消火字【2011】第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是因为该车辆左前轮故障所致。
经双方反复磋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
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火灾损失货物的成本价为30万元;
2、乙方赔偿甲方成本价的80%损失,即24万元。其中现金赔付18万元,余款6万元在今后的运费中冲抵。
3、现金赔付在半年内分三次支付,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或在46月15日)支付9万元,在8月15日致富4.5万元,11月15日支付4.5万元。
4、余款6万元的冲抵方式:自2011年5月1日起,按标准运费执行,其中7%冲抵本协议下补偿款6万元。
5、双方完全按时适当地履行了本协议条款,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6、如甲乙双方元已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则该调解协议所达成的条款均无效,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货物损失的权利。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11年4月13日
签订地点:北京花花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