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回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陈某某,男,回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金某某,女,回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是陈某某母亲。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买卖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的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85年登记结婚,09年调解离婚。
被告陈某某在与原告的离婚诉讼中,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两套房屋过户到被告金某某名下。其中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是被告陈某某于09年卖给被告金某某的,并于09年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和继承所得。该房屋当属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被告就该房屋恶意买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为此,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高某某
2009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