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宇琼 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继承、房屋纠纷业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越发增多,相继出现了以扣押、拘禁债务人或其相关人的方式收取债务的情况。我院2008-2009年审查起诉的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共8件24人,犯罪嫌疑人多因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为索债而采用非法手段将被害人拘禁。通过对近两年的案件进行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工、小职员等中低收入群体。例如,褚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褚某某等三人系马某某雇佣的农民工,因马未支付劳动报酬而与其发生债务纠纷,2008年5月16日,三人将曾为马某某工作的被害人陈克文强行带走,并将其非法拘禁。
二、引发非法拘禁的债务均为合法债务,多为因买卖关系、借贷关系、劳务关系引发的债务纠纷。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两件属农民工为向工程承包人索要工程款而将其非法拘禁的情况。例如,陈某某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邓某某将其承包的几处装修工程分包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工程结束后,邓某某未支付给陈等人工程款。2000年1月19日,陈将邓绑至江苏省金坛市,限制其人身自由100余天。
三、多数案件债务数额巨大。我院受理的案件当中,三件债务数额为200万元,一件100万元,两件20万元。例如,赵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因其朋友与被害人尹某某之子存在债务纠纷,遂伙同六人于2008年10月20日16时许,将被害人尹某某强行带入一辆商务车内,并胁迫其写下欠款人民币200万元的欠条。
四、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中,7件的犯罪嫌疑人存在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例如,张某某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陈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就肉款问题存在债务纠纷,为索要欠款,张某某于2007年7月16日5时许,伙同他人将陈某强行带入一辆小型货车内进行殴打,致其左眼球结膜下出血,胸部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五、此类案件多为共同犯罪,各犯罪嫌疑人共同预谋、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这八件案件中,一件为3人共同犯罪,一件为5人共同犯罪,四件为7人共同犯罪。值 得注意的是,出现了由于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由单位领导指使单位工作人员对债务人实施扣押、拘禁的犯罪行为。例如,韩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为北京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四人均为该公司员工,为索取债务,韩等人于2008年9月13日将被害人仇某某非法拘禁在朝阳区某洗浴中心,共约四天103小时。
六、在有些案件中出现了专门为他人讨债的“要债公司”。例如,李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联系了“北京金鹰伟业商务调查公司”的张某等人,要其帮助索债,并谈好事成后给付20%的好处费。2009年3月20日6时,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七人将被害人强行扣留,拘禁至3月23日16时。
近几年来,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民转刑类非法拘禁案越发增多,究其原因,多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够冷静、理智的解决问题,认为通过扣押、拘禁他人而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并不构成犯罪。此外,有些债权人怠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合法手段正当维权,而采取这种看似“快捷高效”的方式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从而使民事纠纷变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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