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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裴宇琼 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代理刑事辩护业务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扩展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还有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受贿的离职人员,反映了国家对受贿罪加强立法监管。
   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浅评:
   当利用影响力犯罪出台前后,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千丝万缕关系的人利用其权利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不在少数,如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老婆或父母提供免费旅游的机会,才会出现轰动一时的“太太考察团”事件。又如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提拔的“内阁”为自己创造新的“价值”,“人走茶凉”也不在是至理名言。所以对受贿罪的主体进一步扩大,使那些仰仗官员权利的家属不在肆无忌惮的挥霍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决心和法律的威严,不再心存侥幸。虽然影响力受贿的手段会更加的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可是它的出台说明了中国法制的进步,法律和社会生活是密不可分的,法律只是在描述生活。另外,社会生活原本就是纷繁复杂的,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注定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但是总的方向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当代的法律人的目标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体制,使法律本身更加体现人性化和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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