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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06年7月8日午夜,本案当事人席某在加班后回家途中被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2007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席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席某的工伤为七级伤残。
2007年12月,人民法院审理了席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刘某赔偿原告席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余元。
2008年2月,席某对其工作单位某地毯公司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地毯公司给予其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地毯公司支付席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六万余元。
律师观点:
1、工伤认定:席某在加班后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师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所称“上下班途中”亦包含职工加班后回家的合理路线。
2、索赔顺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高院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席某应当先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再进行工伤索赔。
3、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地毯公司未给席某缴纳工伤保险,则应由其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席某费用。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席某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并在仲裁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由公司向其支付。根据北京市的标准,席某的两项工伤补助金要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个月来合并计算。
5、工伤赔偿费用的支付:本案当事人席某依据机动车事故赔偿,获得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费用,地毯公司可依法不再支付;在机动车事故赔偿判决中,席某获得伤残补助金,则地毯公司可不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当机动车事故赔偿的伤残补助金低于工伤伤残补助金时,则地毯公司应补足其中差额。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对于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该法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企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对职工人身安全的切实保障,同时也是对企业经济利益损失的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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