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8月1日,昌平区安四路昌金路路口处,李某驾驶的富康车与被告卢某驾驶的富康车(该车登记在彭某名下)相撞,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某负主要责任。随后,李某的车辆被交管部门扣留于专门用于停放事故车辆的被告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处。
不料,第二天晚上,李某原本只是“轻伤”的爱车却突然发生自燃,导致车辆完全报废。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火灾是因汽车相撞致使发动机舱的电器设备及相关线路出现故障,且发动机舱存在油污及其他可燃物所致。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购置税损失、保险费及车船使用税损失、车辆出租的租金损失以及复印费等共计82860元。
律师解析:
李某车辆毁损的原因一是交通事故造成发动机舱的电器设备及相关线路出现故障,二是车辆存放于停车场期间时电瓶与电器设备、线路处于连接状态,且发动机舱存在油污及其他可燃物。
对于所主张的各项损失,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及租金损失,无实事和法律依据;车辆损失,应当从鉴定价值中减去报废车辆回收价值,同时复印费作为为车辆鉴定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应当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余外部分由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承担大部分责任,此外,由于司机卢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故确定由卢某和李某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剩余部分的损失。